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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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司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以及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易购卡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易购卡分为固定面值卡和可充值卡两种。

第三条 发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 卡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章程所称发卡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

本章程所称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易购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本章程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机构约定,接受易购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五条 易购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卡,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二章 申领、使用和有效期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达到 1 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本章程所称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件、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等。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我司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开立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用于接收购卡、充值资金我司备付金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行: 农行南京秦淮支行

乙方户名: 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号: 10113001040211908

持卡人可凭易购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易购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卡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和/或凭易购卡磁条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 易购卡一经售出不可退换包括面值的调换卡片损坏除外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 易购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易购卡是指易购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易购卡。不记名易购卡是指易购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易购卡。

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预付卡资金限额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做出调整。

记名易购卡丢失后可挂失,没有期限。不记名易购卡丢失后,不挂失。购买人的易购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

不记名易购卡有效期:自开卡之日起三年。

第十 不记名易购卡不可赎回。记名易购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易购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易购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第十 易购卡赎回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应当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单张易购卡赎回金额在 100 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


第三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购买易购卡不收取卡工本费。
第十 易购卡毁损可免费更换新卡。
第十 记名易购卡逾期不收取账户管理费。不记名易购卡逾期且未办理延期的,自次月起每月收取逾期账户管理费3元,直至卡内余额为零。

第四 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十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易购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易购卡的使用。
(三)发卡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易购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易购卡网站等提供易购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易购卡提供延期、激活、损坏换卡等服务。
二十二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易购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易购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易购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二十三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预付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易购卡,导致易购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易购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易购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交易、财务纠纷处理

二十四 支付机构办理易购卡发行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易购卡实收人民币资金全部结算后5年以上;办理易购卡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活动获得和产生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至该业务活动终止后 5 年以上。

第二十 购买人在特约商户持易购卡消费所购商品如遇质量问题,可通过特约商户与发卡机构联系,进行退货交易。
第二十 购买人在特约商户持易购卡消费所购商品如需调换,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直接在特约商户处进行调换。
第二十七条 购买人如果对过期管理费存在疑问,可向客户服务部查询或投诉,客户服务部应当从接受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服电话400-828-8008。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承诺有资质并有能力完成本章程约定事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三十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公布之日起生效

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3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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